- 信息索引号:
11331002002673575G/2023-153350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规范,通知
- 发布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3-12-06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 登记号:
JJJD00-2023-0004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JJJD00-2023-0004
椒政发〔2023〕75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大陈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大陈黄鱼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是指在椒江区大陈海域,按照浙江省台州市地方标准DB3310/T 101—2023《地理标志产品大陈黄鱼》养殖的大黄鱼产品。
第三条 大陈黄鱼的养殖、销售、保护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品牌文化
第四条 加强对大陈黄鱼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推动黄鱼文化和垦荒文化、两岸乡情文化等融合与发展。
支持开发渔旅项目,挖掘、整理、传播以渔歌、渔诗、渔谣、渔书、渔画等为载体的古今优秀黄鱼文化,推进大陈黄鱼文化事业发展。
鼓励大陈黄鱼产业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民间技艺、乡风民俗、村落文化、美丽乡村等融合发展。
第五条 鼓励大陈黄鱼企业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支持优秀企业文化的展示和传播,创建特色鲜明的大陈黄鱼企业文化体系。
第六条 鼓励引入工商资本通过参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推进大陈黄鱼产业转型升级,力促一二三产融合发展。
鼓励养殖技术的创新,发展深远海大陈黄鱼养殖,加强升降式大型桁架养殖平台项目的推广。
引导和支持各类食品加工企业与大陈黄鱼生产企业合作,做大做强大陈黄鱼深加工产业。
第七条 鼓励在全区农贸市场设立大陈黄鱼精品店,用于大陈黄鱼销售、大陈黄鱼文化展示等。
推动大陈黄鱼在主流电商平台开店拓市,深化与大型商超的合作,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营销模式。
第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有利于大陈黄鱼产业健康发展的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地理标志相关保险产品。
第三章 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的使用
第九条 大陈黄鱼生产、销售等经营者申请使用大陈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应当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遵守该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申请人向证明商标注册人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条 大陈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应当制定商标管理规则,提升产品外在形态、内在品质以及标识、包装的规范性,定期评估被许可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提高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 大陈黄鱼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建立生产基地档案,制订完善各生产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制度,其产品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后方可在包装及标识上加贴大陈黄鱼证明商标,否则不得使用。
大陈黄鱼的销售经营者,应当查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并存档,同时建立产品的可追溯制度,严禁销售假劣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先获得大陈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许可使用,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主体应当依据《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使用专用标志,并在每年11月30日之前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当年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以及下一年度专用标志的使用计划。
第十四条 专用标志印刷企业和使用企业应建立专用标志印刷、使用、损毁等台帐。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对专用标志的印刷质量、使用情况等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大陈黄鱼生产、销售等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大陈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被许可使用人应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浙江省台州市地方标准DB3310/T 101—2023《地理标志产品大陈黄鱼》要求组织生产,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不得使用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名称。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通过“双随机”检查、质量抽检、联合执法等方式维护产品质量及信誉。
第十七条 获准使用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生产、销售等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依照相关程序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一)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或相关使用管理规则组织生产的;
(二)两年内未在受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第十八条 冒充大陈黄鱼地理标志产品的,或未经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大陈黄鱼生产、销售等经营者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或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进行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0日起实施。
抄送:区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印发